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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商出售的房子(房地产开发商把房子抵押给银行)

发布于:2021-08-10 被浏览:1267次


基本案情

2017年8月20日,王某从银川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处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了某商城负1层的商铺1套,双方签订了商铺购买合同。后因开发商迟迟未能交付房屋,经王某到房管部门查询,发现开发商卖给他的负1层商铺竟然未办理预售许可,于是王某将开发商诉至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10万元购房款,并赔偿10万元的损失。

判决结果

经兴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开发商办理的预售许可,确实不包含涉案商铺,开发商属于违规销售房屋,双方签订的商铺购买合同为无效合同。故开发商应当向原告退还购房款10万元,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000元。

法官说案

本案中,因开发商直至起诉前仍未取得涉案商铺的预售许可证,因此其行为属于违规销售房屋,需要向原告返还购房款。

同时,虽然上述合同的无效开发商存在明显的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卖人存在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因开发商在售楼部张贴的预售许可上明确载明未包含负一层,通过房管部门亦能查询到涉案房屋并未办理预售许可。而房屋作为价值较高的物品,王某自身也应尽到一定注意义务。因此法院酌定按已付购房款30%的标准确定开发商承担的赔偿责任,故判决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35000元。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来源: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