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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晨集团破产重组后应该有反思

发布于:2020-11-21 被浏览:4167次

《证券时报》记者贾庄

11月20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华晨集团的重整申请,标志着汽车公司正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消息传来,市场上一片唏嘘。有人觉得曾经的名企已经落入这个领域,有人质疑为什么坐拥优质资产,让漏洞越来越大。然而,市场经济需要终结。如果不能用尽经济手段协调各方利益,那么定分止争的任务只能交给法律。

华晨集团债务违约事件拖延已久。早在今年8月,其存续债券暴跌的案例就有很多;10月,未能如期支付10亿元规模的私募债券再次成为舆论焦点;11月初,华晨集团多方集资后,只能支付债券利息。应该说,在债务压力很大,各种自救措施都失败的情况下,也有望华晨集团破产重组。

企业破产是一个很刺激的词,但破产清算和破产重组有着完全不同的内涵。破产重组可以为各种复杂的债权债务界定一个最终阶段,也可以在保证企业可持续经营的基础上帮助相关方争取利益最大化。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华晨集团存在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情况,具备《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理由;但集团有储蓄的价值和可能性,有重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对于全额还本付息,破产重组是次优选择,但相对于破产清算甚至亏损,也是最优选择。

但华晨集团的债权人显然不容易接受这种次优选择。目前,中国东北已经结冰下雪了。前往华辰集团主张权利的全国各地债权人,在寒风中听到了破产重组的消息。你可以想象他们的感受。破产重组的消息公布后,华晨集团旗下的部分上市公司以涨停相迎,自然带来了更多的确定性,但股价的兴奋程度确实搞笑。华晨集团直接间接控制四家上市公司,拥有“摇钱树”华晨宝马,得到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面对如此优越的经营条件,导致企业衰落,经营者不敢指责。

债券违约和企业破产对社会财富有很大的破坏性影响,破产重组只是最不坏的处理方式。1986年8月3日,沈阳防爆设备厂宣告破产,成为我国建立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里程碑事件。34年后的今天,同样在沈阳的华晨集团,要在一个相对完整的破产法律框架内,找到各方利益的最大公分母。希望各方都能得到满意的结果,也希望最后的事件过后有反思。比如债券市场的风险防范这一串有没有收紧?经营者真的重视信用吗?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是否需要进一步明确?想清楚,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市场,尊重法治,防止再次踏入同一条河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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