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逆风!国务院暗访金融机构“假盈利” 工行、民生、兴业、平安被曝光

发布于:2020-11-22 被浏览:3529次

中国工商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平安保险集团因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违规增加被国务院、银监会通报。

11月21日,国务院办公厅、保监会办公厅通报了部分银行业保险机构和贷款机构非法提高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典型问题。近日,中国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组织小微企业融资收费专项检查,通过国务院“互联网监管”平台,查看群众反映的相关问题线索。国务院办公厅督查室暗访督办突出问题。

检查发现,银行和保险机构能够认真落实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政策,不断加大减费和盈利力度。然而,一些银行保险机构和贷款援助机构仍未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安排,对监管要求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他们在贷款中非法收取本应减免的费用,强行捆绑销售,收取高额服务费和代理费,增加了综合融资成本,削弱了小微企业的收购意识。

助贷违规

根据通知内容,典型问题涉及三家银行和一家保险公司:

一、工商银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顾问费等“两禁两限”费用。

二、民生银行总行集团金融部和部分分支机构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银行承兑汇票敞口管理费、法人账户透支业务承诺费等“两禁两限”费用;民生银行在已有抵押的前提下向客户销售保险费率较高的人身意外险,提取高额代理手续费

三、平安保险(集团)下属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合作发放小微企业普惠型贷款,强制捆绑销售保险,收取高额服务费,推高综合融资成本。

其中,平安普惠与兴业银行的贷款援助业务备受市场关注。中国平安保险(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与兴业银行合作开展普惠贷款业务时,被迫捆绑销售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贷款保证保险,且未提供其他信用增级方式或其他保险公司产品供客户选择,侵犯了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兴业银行依靠第三方合作渠道获取客户,忽略了对合作伙伴收费和综合融资成本的评估。兴业银行提供全部贷款资金,年利率6.32% ~ 7.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贷款金额99%的履约保证责任,名义月费率为0.12%;平安普惠金融担保有限公司负责收取客户和不良贷款,承担贷款金额1%的联合担保,名义月担保率0.33%,名义月服务率0.09% ~ 0.65%。

比如2019年5月,某客户贷款本金382万元,期限3年,贷款利率7.6%。兴业银行预计收贷款利息46.4万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预计收保险费16.34万元,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计收担保费4538元,服务费81.14万元,年化综合融资成本22.16%。其中,平安普惠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收取的费用占综合融资成本的56.53%。

此前,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要求除特定标准化产品外,不得为企业指定信用增级和专业服务机构。这意味着贷款援助业务不能指定相关的担保机构,必须有多种信用增级方式或产品可供选择。

金融监管研究所所长孙海波发布文件称,虽然此案看似属于正常的贷款援助业务,但监管部门担心综合利率过高达22%,没有为客户提供其他信用增级产品。从通知来看,核心是违反了《通知》关于redu的监管精神

根据《关于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改进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补充通知》的规定,除银团贷款外,商业银行不得向小微企业收取贷款承诺费和资金管理费,并严格限制向小微企业收取财务咨询费和咨询费。

工行方面,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共9家分行非法收“两禁两限”2284.87万元。工行江西分行、河北分行、河南分行、上海分行、江苏分行、四川分行、广西分行、辽宁分行、山东分行等9家分行向20家小微企业违规收取贷款承诺费、投融资咨询费等费用。

民生银行在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违规向小微企业收取“两禁两限”费用4369.53万元。

此外,民生银行还存在提高意外险手续费的问题:2016年9月至2019年11月,民生银行小微企业个人业务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客户共计10.19万人购买了银行出售的借款人意外险,借款人意外险保费金额/贷款金额的67%不低于0.40%。银行已经和大部分保险公司约定,代理费费率为保费的50% ~ 80%。

事实上,早在去年5月底,保监会办公厅就下发了《关于开展银行违规涉企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号文件,决定从2019年6月起开展与企业相关的银行非法服务收费专项治理,坚决查处与企业相关的非法服务收费,并查扣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明确的检查点包括:贷款展期或存贷联动,捆绑理财、保险、基金等金融产品,非法收取市场调节价服务费。

银监会表示,从监督检查来看,相关银保机构和贷款机构未能充分理解和落实国家关于深化小微企业金融服务、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重大决策安排,在政策执行上有所变化和小打小闹,未能充分履行社会责任,未能真正落实小微企业优惠服务和减收手续费、利润分成等原则。相关问题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各银行保险机构和贷款机构要防患于未然,举一反三,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六个稳定”和“六个保证”,大力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加强对稳定企业的金融支持。积极为企业解决问题,使中小企业贷款可获得性显著提高,综合融资成本显著降低;要严格执行银监会等六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收费降低企业融资综合成本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切实维护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不允许利用市场优势地位附加不合理条件,强行捆绑销售,转嫁成本,违规操作,变相增加小微企业隐性融资成本;要加强公司治理,落实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管理,全面评估贷款援助和信用提升的综合融资成本,完善综合绩效考核方法,严格控制内部控制和审计监督,防止内外勾结和共同损害小微企业利益。对于无视禁令、违规逆风的,金融监管部门会一起找,一起处理,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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