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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实名举报特大盗版案:被告人及他人被罚款729万元

发布于:2020-11-28 被浏览:4044次

27日下午,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作家郑举报的“2.22”特大著作权侵权案件公开宣判。图片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

南京11月28日电(记者)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下午公开宣判,一审宣判作家郑在淮安市举报的“2.22”特大著作权侵权案,被告单位10名被告人共被罚款729万元。

被告单位北京新生建达图书有限公司、北京红瑞建兴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权罪,各判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王成、李,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260万元;七名被告人,包括齐,被判处缓刑三年以下,并处罚金人民币63万元;因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如果其中一名被告因特殊原因未能出庭,法院将对他作出判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至2019年2月,被告王成在经营新生公司、公司期间,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委托被告李印制侵权、盗版图书,并通过物流将图书运送至租赁的北京仓库、淮安仓库储存,然后通过网络对外销售。通过上述方式,被告王成委托被告李私自印制侵权盗版图书59种,共计929,314册。

经审理,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新生、红瑞、王成等十名被告,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7条的规定。“情节特别严重”;被告王成为新生、公司的直接责任人,被告祁、王、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他们的行为都触犯了刑法,属于共同故意犯罪,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被告人吴伪造、贩卖他人伪造的注册商标,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5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蔡、故意犯罪;被告人李、故意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成、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予以处罚。七名被告人,包括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共犯。被告人王宏芙、刘爱英犯罪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单位新生公司、红瑞公司与受害人北京皮皮鲁总动员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并达成谅解。根据被告人所在单位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改表现,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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