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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一男子强奸妓女 盗窃2000余元 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半

发布于:2020-12-04 被浏览:3670次

湖北汉川41岁男子余某花800元找妓女提供“过夜”服务。发生性关系后,男方强迫其与妓女发生性关系,并从其处盗窃2000余元。北青报-北京头条记者12月4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二审判决维持于一审判决十年零六个月。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0月6日凌晨2时许,被告余某在汉川市某宾馆附近,在寻找一名小姐提供“夜宿”性服务并向妓女罗某支付800元后,将其乘坐的五菱洪光面包车开至该市华二村附近的河岸,与罗某发生了性关系。被告余某在车内休息后,提出玩性侵寻求刺激,被罗某拒绝。被告余某采取捆绑、殴打、持刀、威胁语言等措施,在车内强行与罗某发生第二次性关系。

凌晨5点,被告余某以捆绑、语言威胁等手段向罗某要钱,迫使罗某分次向被告余某手机微信、支付宝共转账2050元。被告余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根据其编造的谎言,强迫罗某在手机上录音、录像,企图以经济纠纷掩盖其抢劫行为。同日10时许,被告余某驱车来到本市新河电厂大堤,让罗某离开。当日,被害人罗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罗受轻伤。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余某侵犯妇女意志,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其发生性关系。在强奸过程中,他又犯抢劫罪,又犯抢劫罪,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于如实供述了部分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余某在作案过程中造成轻伤,从重处罚。被告人余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后五年内犯了被判处有期徒刑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一审宣判被告人余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二个月,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零六个月。

宣判后,原审被告余某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原审判决过重,她是以招妓的形式寻找妓女,而不是强奸。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真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余某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晨报记者付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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