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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企业关注!从2021年起 这两项费用不能税前扣除

发布于:2020-12-09 被浏览:3412次

12月9日,中信经纬客户端发布《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明确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

《公告》明确化妆品制造或销售、药品制造、饮料制造(不含白酒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业务推广费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30%,并可扣除;超出部分允许结转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扣除。

《公告》明确对于已经签订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共享协议(以下简称共享协议)的关联企业,一方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推广费未超过当年销售(业务)收入税前扣除限额的费用,可以从该企业中扣除,也可以按照共享协议收取部分或全部给另一方扣除。另一方在计算企业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按照上述方法向企业收取的广告和业务推广费用可以不计算在内。

《公告》晴,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公告》最后指出,本通知将于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实施。《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1号)自2021年1月1日起废止。(中信经纬APP)

标签: 广告费 业务 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