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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残忍的手段!执行死刑!

发布于:2020-12-18 被浏览:3150次

2020年12月16日下午,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令,

对故意杀人的阎依法执行死刑。

2014年,犯罪嫌疑人颜某与被害人聂某某(男,41岁)相遇并开始交往。

2016年前后,颜两次向聂某某借了共计3.5万元,并把自己的一辆车送给聂某某使用。

2017年,聂某多次催严某借钱,要求卖掉车还债,严某不同意。同年12月29日,聂某某来到湖北省京山市某区颜某某的出租屋向颜某某讨回欠款,并于12月31日开始在颜某某家中吃住。

2018年1月3日18: 00左右,颜某将自己买的安眠药掺入酸奶,掺入红酒,骗聂某某喝下。第二天一大早,颜某趁聂某某熟睡之际,用长裤将他勒死,然后将尸体搬到厕所肢解处理装袋,再扔进景山新城人民广场垃圾池、八一路垃圾桶、新城白家洞村G347国道南侧排水沟。之后,颜某烧毁了聂某某被害时穿的衣服,以及涉案的长裤、席子、棉絮等物品。

犯罪人岩某故意非法剥夺被害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颜某杀死被害人后,肢解尸体,处理掉,然后扔进了藏身处。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这是非常严重的罪行,应该依法惩处。虽然他被绳之以法后可以如实坦白犯罪事实,但这不足以给他从轻处罚。

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犯罪分子颜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罪犯颜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查裁定,批准判处罪犯颜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了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令,于2020年12月16日下午认定颜为罪犯,在指定的执行地点执行。

来源:荆门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