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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脸识别第一案”原告呼吁解决个人信息保护中的诸多难题

发布于:2020-12-19 被浏览:3225次

人脸识别技术已经广泛应用于安防、金融、消费等领域的海图制作:王珊珊

中国青年报、中国青年网记者王珊珊

“杭州野生动物园被判决删除原告郭冰的面部信息,并赔偿郭冰合同利益损失和运输费用共计1038元……”11月20日,随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郭冰的朋友发来了“恭喜胜诉”的短信,但郭冰拒绝接受被媒体广泛称为“中国首例人脸识别案”的一审判决,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一审判决第二天,郭炳发朋友圈表示“不接受判决”

2020年11月29日,郭冰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民事上诉截图。

“一审判决对滥用人脸识别的警示作用不明显。现在,杭州野生动物园仍然认为强迫消费者“擦脸”进入公园是理所当然的。12月16日,浙江科技大学著名副教授郭冰对《中国青年报》和《中国青年网》记者表示,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其上诉,二审将于12月29日进行。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教授张建文也对记者表示,“人脸识别第一案”的意义可能仅止于个案,中国个人信息保护的许多问题和困境仍有待解决。

除了案件之外,滥用人脸识别引发的有害事件不断发生,公众对人脸识别技术的讨论也逐渐增多。人脸信息和其他个人信息有什么特别之处?为什么公司急于登陆人脸识别应用?使用人脸识别的个人生物信息的边界在哪里?

逛动物园强制“刷脸”有必要吗?

2019年10月17日晚,郭冰发朋友圈吐槽杭州野生动物园强制收集个人敏感信息

照片由受访者提供

短信内容截图照片由回答者提供

2019年10月17日,郭冰收到来自杭州野生动物园的短信,称“指纹识别升级为人脸识别”。当天晚上,他截图发给朋友圈,说“这家公司强制收集敏感个人信息,越来越多了。”。

有法律专业背景的郭冰特别关注人脸等生物敏感信息。此前,他对酒店的“刷脸”值机和人脸信息安全表示怀疑:“如果你已经核实了身份证信息,基本可以判断为自己,不完全需要‘刷脸’。”

为了验证短信的真实性,10月26日,他决定去杭州野生动物园了解一下。

“政府相关部门是否要求‘刷脸’?哪家公司提供人脸识别设备?”在和工作人员交涉时,他发现门卫是在用手机给游客“刷脸”,而不是专业的人脸识别设备。

“聪明的景点都这样。”“今天游客多,刷手机比较快。你放心,信息很安全。”

工作人员的回答无关紧要,这让郭冰对花园的个人信息安全感到不安。“如果我的面部信息因为员工安全意识低或者非法想法而泄露怎么办?”最终,谈判失败后,他选择了诉讼的方式。

在一审中,郭冰起诉书中的八项诉讼要求被告提供照片

在一审中,郭冰的四项诉讼要求确定杭州野生动物园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相关格式条款的无效性,但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成为他上诉的主要原因。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九条,一审法院认定,杭州野生动物园为识别用户身份、提高用户入园效率而使用指纹识别是合法的。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杭州野生动物园“刷脸”入园的提议对郭冰无法律效力。

2020年6月15日,原告郭冰出席一审,被告提供图片

“根据这一推定,人脸识别格式的条款无疑是合法有效的,相当于在野生动物世界默认了‘刷脸’这一要求的合法性。这不是‘架空’了相关立法对于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法律意义吗?”当谈到这个判断时,郭冰的语气变得越来越激动。他认为,法院没有解释强制消费者使用单一方式进入杭州野生动物园的霸王条款不符合“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如果是基于手机号码和姓名,完全可以识别进入者的身份,指纹识别和人脸识别都不是必须的。"

对此,张建文还指出,一审法院没有讨论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范围、人脸特征信息的处理规范等核心问题,这与人脸识别技术的特殊性、人脸特征信息的高敏感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的立法趋势不符。

人脸信息收集缺乏有效规制 你的“面子”可能在“裸奔”

在上诉中,郭冰强调,当他在进入公园前注册指纹识别时,虽然他接受了花园拍照的请求,但他不能默认“人脸识别”。“不然所有商家都可以打着拍照的幌子收脸。信息。”

事实上,像杭州野生动物园一样,不经咨询就默认“人脸识别”并不是个例。

据媒体报道,一些房地产企业的销售部门使用人脸识别系统来准确识别首次来访的客户,并提供有针对性的购买折扣。这看似有利于消费者,实际上是在不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私下收集面子信息,以达到精准营销等商业目的。

“一些政府部门使用人脸识别技术是为了维护公共安全,通常不是基于个人同意。当公众习惯了这种方法,对于商业领域未经同意收集面部信息的行为,自然会‘不排除’和‘不警惕’。”张建文说。

一家“刷脸”支付设备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向中青日报和中青的记者透露。com表示,每次添加“刷脸”付款单,商家都会得到相应的返利佣金,所以大多数商家都会先让客人“刷脸”。付出,“客人不会有任何异议,甚至觉得很好玩。”

“技术应用不能肆无忌惮,不能有‘温度’。”对此,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秀莲认为,非法不合理地应用科学技术,不仅会让生活变得更美好,还会让社会倒退。

“我们的‘面子’太好拿了。我坚持要求杭州野生动物园删除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照片、指纹等所有个人信息。在第三方技术组织的见证下。”郭冰认为,一审法院只是裁定野生动物世界自行删除了他的面部信息,让他“非常不安全”“我甚至不知道他们把五官信息保存在哪里,更不知道确认信息是否被删除了。”

“目前对于人脸信息的采集和应用还没有现行的法规和标准,更令人担忧的是依赖采集者的道德水平。”郭冰坦白说,起初他的一些朋友和家人说他太严重了,不能去法院,但他认为这不是他自己的事情,“导致企业和社会关注面部等敏感的个人生物信息,此案具有现实意义。”

滞后的立法亟待提速

郭冰和张建文均表示,在《民法典》尚未生效、《个人信息保护法》尚未发布的背景下,个人信息尤其是人脸等生物敏感信息的保护规范在国内相对分散,难以找到

一审时,郭冰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网络安全法》和《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作为诉讼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虽然肯定了消费者依法保护个人信息的权利,但系统设计很难真正约束经营者收集和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是国家推荐标准,不是强制性标准。

谢天谢地,面部特征信息处理的限制性规定已经体现在行业内部规范和地方立法中。2020年11月,实施了公安部第一研究所编制的《信息安全技术 远程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并对远程人脸识别系统中的关键环节建立了参考标准。近日,工信部也要求App在收集用户图片、面部等个人信息时,遵循“最小必要”原则。杭州率先在国内推出了关于人脸识别禁止条款的地方立法—— 《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明确住宅物业不得强制进行人脸识别。将于2021年1月1日实施的《天津市社会信用条例》规定,禁止企业、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商会采集人脸、指纹、声音等生物特征信息。

"这是反馈立法实践的表现."郭冰参加了《杭州市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前期的立法听证会,但他也指出“仍然需要认识到,中国对于指纹、人脸等生物特征信息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为此,在《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咨询阶段,他提交了一份《关于完善生物识别信息特别保护的意见》,建议提高face信息技术应用门槛,纳入行政许可范围;详细列举公共安全和公共场所,进一步明确“公共安全目的”的范围。

在张建文看来,《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将敏感个人信息和一般个人信息进行了分类,确立了面部特征信息的特殊地位,但在面部信息处理条件方面还是比较宽松的。他建议人脸识别应用各方应加强数据安全合规治理,促进行业自律组织和规范的建立,加强行业自律,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

中国青年报客户杭州12月19日

来源:中国青年报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