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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声波钓鱼4000斤 这个非法钓鱼团伙被判刑了!

发布于:2020-11-19 被浏览:3345次

11月19日,江阴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捕捞案件,这是长江流域重点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数量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刑事案件,是长江流域环境资源第一法院2019年7月1日正式运作以来涉案金额最高的一次。

2018年5月的一天,苏州太仓派出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称有人利用超声波工具在长江太仓段靖、荡前附近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警方随即展开调查,很快逮捕了包括夏某某和涂某某在内的五人。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日至6月21日期间,夏某某、涂某某、于某某事先合谋,夏某某、涂某某在长江太仓水域使用超声波仪器、电动拖网等违禁电动捕捞工具非法捕捞渔获物,然后出售给于某某。收购后,余某进一步提价,共同出售,谋取非法利益。

其中,仅夏某某一人就捕获鱿鱼、鱿鱼等渔获物271公斤,屠某某一人就捕获鱿鱼、鱿鱼等渔获物518公斤,两被告共同捕获鱿鱼、鱿鱼等渔获物682公斤。夏某某涉及的渔获量价值为80,015元,涂某某涉及的渔获量价值为35,799元

此外,宋谋谦、宋、余某事先串通,宋谋谦、宋在长江崇明、太仓水域非法捕捞该渔获物并出售给余某。余某买下后进一步加价,一起出售,谋取非法利益。三名被告共捕获刀鲚、凤尾鱼等714公斤,价值113,778元。

江阴法院法官刘丹说:“其实这种非法捕捞的水产品危害更大,超声波可以刺激很多水下生物的大脑和身体。这种刺激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对于一些没有被捕获的鱼类,即使它们后来能够存活,其损害也是不可逆转的。”

因此,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同时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为了确定非法捕捞造成的资源损失,公益诉讼检察官委托南京师范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杨佳欣教授和江苏淡水渔业研究所李大明研究员出具专家意见。

专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江苏省渔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渔业资源损失的赔偿按照渔业生物致死剂量的0.5至3倍计算。建议渔业资源补偿费为直接经济损失的二至三倍,可用于渔业资源的恢复和生态环境的恢复。

江阴法院认为,被告夏某某、涂某某、宋某某、宋莫林、于某某在禁渔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合谋使用违禁工具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其中,被告人夏某某、涂某某、宋某某、宋非法捕捞,被告人于某某非法所得,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告人夏某某、涂某某、宋某某、宋是主犯;被告人于是共犯;五名被告均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并承认处罚,并根据各被告恢复非法所得和支付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情况确定从宽处理。

5.禁渔期是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繁殖的重要时期,被告在长江干流水域多次非法捕捞,阻碍鲢鱼、刀鲚等水生生物繁殖,造成生物多样性破坏,破坏渔业生态资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非法收购者和非法捕捞者形成完整的利益链条,共同造成生态资源破坏,应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考虑到上述非法捕捞方式的破坏性、捕捞时间的敏感性、地点的特殊性等因素,结合捕捞品种、数量和专家意见,支持公诉人提出的生态资源损失按渔业资源损失价值的两倍计算的要求。

2020年11月19日,江阴法院判决:被告人夏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被告人宋因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其余被告被判处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两个月的有期徒刑.被告夏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恢复费113,734元;被告涂某某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恢复费25,302元;被告夏某某、涂某某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6296元;被告宋谋谦、宋共同赔偿渔业资源及生态环境修复费用227,556元;为非法捕鱼向公众道歉。

(来源:江苏广播电视无锡中心站/徐玉燕陆明杰江阴台编辑/王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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