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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体系

发布于:2020-12-31 被浏览:4101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保监管局;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了增强银行业金融机构抵御房地产市场波动的能力,防范房地产贷款在金融体系中过度集中带来的潜在系统性金融风险,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稳定性,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决定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中央银行、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的记者提问

一、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2.本通知所称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房地产贷款余额与本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之比(以下简称房地产贷款比例)和个人住房贷款余额与本机构人民币贷款余额之比(以下简称个人住房贷款比例), 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确定的管理要求,即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确定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上限,并参照开发银行和政策性银行执行

三.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保监会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和类型,对不同档次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进行管理(具体档次和相应管理要求见附件),综合考虑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规模发展和房地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表现等。并及时调整适用机构覆盖范围、等级设置、管理要求和相关指标的统计口径。

4.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银监会派出机构,在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在增减2.5个百分点的范围内,根据本通知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合理确定辖区内相应档次的地方法人银行金融机构适用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要求, 结合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水平、辖区内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具体情况和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特点。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将对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以上城市中心支行和银监会派出机构确定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要求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5.2020年12月底,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比例超过管理要求且超过2个百分点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本通知实施之日起2年;超过2个百分点以上的,业务调整过渡期为本通知实施之日起4年。房地产贷款和个人住房贷款的业务调整过渡期另行规定。

六、房地产贷款集中度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要求的,应当制定调整方案,逐步满足过渡期业务调整的管理要求,明确边际趋同管理要求的具体措施。银行

七、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及其分支机构、银监会派出机构定期对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价。

八、房地产集中贷款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要求,应稳步开展房地产贷款相关业务,保持房地产贷款、个人住房贷款占比基本稳定。

九、业务调整过渡期结束后,因客观原因不能满足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要求的,应当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或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认为合理的,可以适当延长业务调整过渡期。

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保监会将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执行本通知要求,采取追加资本金要求、调整房地产资产风险权重等措施。

十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民营银行。请各银保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各自辖区内的各银保监管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