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冲击20万亿!又出台了一条关于银行理财的细则 强调“共担责任” 弥补制度缺口 还是扩大销售机构范围?

发布于:2020-12-26 被浏览:3960次

为规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理财业务健康发展,银监会于12月25日发布《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号文件,现公开征求意见。

银监会明确《办法》是《办法》的配套监管体系。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以下简称银行理财子公司)开展产品销售业务活动,必须遵守新的资产管理、财务管理、《理财子公司办法》、《理财子公司办法》等规定。

中行理财表示,理财产品销售环节多,覆盖面广,影响力大。《办法》在产品销售组织、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方面全面深入地提出了务实的要求。它明确界定和限制了理财产品的发行人、销售者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充分体现了“卖方的尽职调查”和“买方的自身责任”

完善规则体系,顺应关系变化

《办法》共8章69条,分别是总则、金融产品销售机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金融产品销售管理、销售人员管理、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补充规定。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表示,《办法》积极顺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的新变化,充分借鉴同类资产管理机构产品销售的监管要求,根据银行理财子公司的特点进行适当调整。

首先,合理界定销售概念,结合国内外实践,合理界定销售内涵,包括宣传推广理财产品、为理财产品提供投资建议、为投资者办理申购赎回等。

第二,明确理财产品销售机构的范围,包括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销售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代理销售机构。目前销售代理是吸收公众存款的其他银行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金融子公司。

第三,明确产品发行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办法》重点明确银行理财子公司(产品发行方)与销售代理(产品销售方)的责任,要求双方共同承担理财产品的合规销售,以及在各自责任范围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义务。

四是明确了销售机构风险管控的职责,明确了理财产品销售机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职责,要求专门部门和人员对销售活动的合法性和合规性进行管理。

五是加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管理,对销售文本宣传、赎回安排、资金投放与管理、对账系统、持续信息服务等主要环节提出要求。

第六,全方位加强销售人员管理,从组织和人员层面提出管理要求。

第七,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需要建立健全投资者权益保护管理制度,不断加强投资者适宜性管理,向合适的投资者销售合适的理财产品。

第八,信息要求全面登记,销售合作协议、销售结算资金交易、销售人员信息要求按规定登记。

强调产品发行方和销售方“共同担责”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年,我行理财子公司和销售代理加盟

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我行理财子公司是理财产品的设计发行人,其主要职责是确定如实反映产品属性的统一信息内容和披露标准(即“什么是产品”),筛选合格的销售代理,实施持续有效的管理(即“谁来卖”),明确规范销售的实施标准和约束机制(即“如何管理卖家”)。销售机构向投资者销售,其主要职责是选择适合自身特点和目标客户的金融产品(即“销售什么产品”),履行投资者评估和筛选合适投资者的适当性义务(即“向谁销售”),并确保机构和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协议继续履行合规销售(即“如何销售”)的控制义务。

此外,《办法》还对我行理财子公司和销售机构的机构和产品提出了尽职调查要求:

对于我行理财子公司,要求对销售机构的条件和要求、专业服务能力和风险管理水平进行尽职调查,明确规定准入标准和程序、责任和义务、期限管理、利益冲突防范机制、信息披露义务和退出机制。

对于销售机构,要求对拟销售的理财产品进行尽职调查,承担集中审批责任,并纳入机构统一的专项名单管理,不仅以我行理财子公司的相关产品信息或其意见作为审批依据。

补足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制度空白

关于《办法》的推出,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满足了三个需求。首先,要进一步完善银行理财子公司的规章制度体系。二是适应理财产品销售法律关系变化的需要。三是要与资产管理行业监管标准接轨。

兆联金融首席研究员董希淼表示,新的资产管理规定对金融机构发行和销售资产管理产品做出了原则性规定,提出了“了解产品”、“了解客户”等要求。新的财务条例中有专门的“销售管理”一节,对银行理财产品的推广、认购、赎回等业务活动以及投资者适合性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办法》对理财子公司理财产品的风险评估、销售管理、销售代理提出了一些要求。但上述规章制度在理财产品销售管理方面比较笼统、零散,在全面性、适用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存在不足。

董希淼认为,今年的《理财子公司办法》,新资产管理规定、新财务管理规定、《办法》等制度规则得到了深入贯彻,充分借鉴了国内外资产管理产品销售的成熟监管标准和实践经验。根据银行金融子公司的特点,对金融产品的销售组织、销售渠道、促销文本和销售人员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了职责,加强了规范,填补了金融子公司金融产品销售管理的制度空白。《理财子公司办法》相关规定具体详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

或将适时扩展销售机构范围

这个《办法》把理财产品销售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销售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的银行理财子公司;一种是接受银行理财子公司委托销售其理财产品的销售机构。

据银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介绍,《办法》允许吸收公众存款的银行理财子公司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在此阶段担任销售代理,从而保持了现有理财产品销售体系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河岸

自2018年《办法》实施以来,商业银行响应政策号召,金融子公司布局逐步进入快车道。截至12月15日,已有24家银行获批建设金融子公司,其中已开设19家机构金融子公司,其中国有控股银行6家、股份制银行5家、城市商业银行6家、农村商业银行1家、合资银行1家。

《商业银行理财子公司管理办法》显示,截至2019年底,非保本理财规模存续余额达到23.40万亿元,其中净值产品超过40% (43%)。此外,中国银行业协会党委书记潘光伟表示,截至2020年6月底,净资产理财产品的存续规模约为13.2万亿元,占所有理财产品余额的53%。其中理财子公司发行的产品均为净值产品,存续余额约2万亿元。

据邢正金融统计,截至2020年9月20日,理财子公司现有和上市阶段的理财产品共有1968种,其中工行理财、建行理财和交通银行分别发行了724种、311种和284种理财产品。目前,理财子公司发行的理财产品投资期限主要为6月至12月,1-3年,3年及以上,分别为310、1127、250;投资性质主要是固定收益(1505);运营模式以封闭式净值型为主;风险等级以中级为主。

2020年7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决定将新资产管理条例的过渡期延长一年。但目前过渡期压力依然很大,长期非标准非上市股权资产处置尤为困难。中国人民银行指出,金融机构需要在锁定待整改存量资产的基础上,自主调整整改计划,编制整改资产台账,实施库存管理,并按季度监控实施情况。为了满足监管要求,许多银行最近强制撤回了一些现有的理财产品,这引起了市场的广泛关注。虽然金融子公司承担的现有理财基本上是符合新规要求的净值产品,但由于理财产品迁移是大势所趋,现有产品的处置也是金融子公司不得不面对的重要问题。

而现有的财富管理面临着压力下降的压力,新的银行理财产品的发行并不令人满意。根据溥仪标准,10月份有289家银行发行了5492种理财产品,比上个月减少了1876种。这一方面是由于监管压力下银行工作重心从规模扩张转向产品整改;另一方面,这也是由于投资者对新的理财产品的接受度下降。以商品类产品为例,之前的股票和债务的跷跷板效应抽走的资金,已经很久没有归还了。由于现金管理理财的正式监管预计将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出台,监管将更加严格,监管红利将消失,商品类产品的认购需求也将受到一定影响。